赵鹏程律师
赵鹏程律师
综合评分:
4.9
(来自13位用户的真实评价)
新疆-乌鲁木齐合伙人律师
查看服务地区

咨询我

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

发布者:赵鹏程律师 时间:2023年06月28日 1402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公诉机关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潘XX,男,1964年8月6日出生于,汉族,本市无固定住所,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郎溪县。2019年6月6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乌鲁木齐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9日经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乌鲁木齐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乌鲁木齐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赵XX,北京XX律师。

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检察院以乌头检公诉刑诉[2019]第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潘XX犯盗窃罪,于2019年8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9年8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樊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潘XX及其辩护人赵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6月5日14:50分许,被告人潘XX在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XX乌鲁木齐高XX负一层安检机处通过安检时,趁人不备将被害人帕X送入安检机安检后传送出的一个装有一台XX笔记本电脑的黑色双肩背包窃取。经价格认定,该XX牌笔记本电脑价值人民币2763元。

另查明,2019年6月5日18时50分许,被告人潘XX在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XX(头屯河区)高铁车站候车厅被乌鲁木齐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分局高铁车站派出所民警抓获,并从其行李箱内搜查出涉案物品XX牌笔记本电脑一台。案发后,涉案物品XX牌笔记本电脑一台已发还被害人帕X。

被告人潘XX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提出潘XX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涉案赃物全部追回,其主观恶性不大,社会危害性小,恳请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上述事实,被告人潘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到案经过、被害人报案材料及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现场勘查笔录及指认现场照片、价格认定结论书、鉴定结论告知笔录、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物品清单、一张光盘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人民币2763元,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潘XX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退赔涉案赃物,对其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潘XX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涉案赃物全部追回,恳请法庭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潘XX判处拘役刑,并处罚金的量刑意见适当,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根据本案的具体事实、被告人悔罪表现、量刑情节及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潘XX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6月6日起至2019年9月4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赵鹏程律师北京盈科(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刑事法律事务部副主任、业务指导委员会副主任、乌鲁木齐市律协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合...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新疆-乌鲁木齐
  • 执业单位:北京盈科(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650120********98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取保候审、职务犯罪、经济犯罪、暴力犯罪、毒品犯罪、死刑辩护